房屋质保期限是指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的五年。不同的工程项目保修期限也不同,例如防水工程为五年,给排水管道和电气管线等为两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可以约定。那么,谁来承担房屋质量问题的保修责任呢?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房地产商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如果存续期少于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那么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因此,房地产商对购房人负有保修责任,但实际上承担保修工作的是建设工程承包单位,保修期是以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对房地产商承诺的时间为基础的。
国家法律规定了建筑商对房地产开发商的最低保护期。这一期限是建筑商对房地产开发商的保修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但是,等房子销售到消费者手中,上述规定的保修期限很可能已经过了大半。
开发商对住户承诺的房屋住宅保修期限,大多是以自己同建筑商所定期限为基础,扣除房子验收合格到销售给住户的这段时间确定。因此,这一期限要比上面规定的房屋保修期限要短许多,有时可能住户拿到房子,一些保修期已经过了。
实际上,房屋的保修期限是可以同开发商商定的。这就要求我们在订立购房合同时,一定要注意作为合同附件的《住宅质量保证书》,看清楚上面所承诺的保修时间长短和起算时间。如果觉得保修时间太短,可以进行补充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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