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房产继承是不能分部分继承的,只能全部接受或全部放弃。如果继承人只想要部分遗产权利,而将其他应得的遗产权利让给其他继承人,那么他可以在接受继承后对所得的遗产进行让与或在遗产分割时放弃。
那么,继承人放弃继承有哪些方式呢?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作出明确表示。至于这种明确表示应该采取何种方式,继承法没有具体规定。不过,最高人民法院在《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7条中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他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放弃继承有两种方式:
1、书面方式。这是最基本的方式。因为放弃继承是单方法律行为,被放弃的遗产将由其他继承人继承。如果没有其他继承人或继承人全部放弃或丧失继承权,那么遗产将按照无人继承的遗产收归国家或集体组织所有。因此,用书面方式放弃继承更为慎重,也更有利于稳定被放弃的那部分遗产再转移的法律后果。实践中,用书面方式放弃继承,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到公证机关输放弃继承的公证文书;亲自书写的弃权声明书;写给其他继承人的有明确的放弃继承意见表示的信件等。
2、口头方式。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分别或同时向其他继承人口头表示放弃继承的意见。在诉讼中,继承人向人民法院口头表示放弃继承的,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人签名。
放弃继承权是继承人的一项权利。当然,放弃继承的表示可以是以书面形式进行,也可以是通过口头方式作出,法律并未做出严格限制。但通常情况下,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需要在遗产分割之前作出。如果放弃继承遗产不会损害到他人利益,那么就不允许他人进行干涉。
© 版权声明:文章版权归作者所有,未经允许请勿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