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婚前房产女方名字加入分配问题

离婚时婚前房产女方名字加入分配问题

如果婚前房产证上加上女方的名字,那么该房产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需要自行协商如何分割,如果协商不成,则由法院判决如何分割。产权证上加上名字,性质上属于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予,女方对房产就有产权份额。但是,有名字并不一定意味着分割时就是二分之一。关于分割,如果有协议,则按照协议执行;如果没有协议,则需要综合考虑各方对房产贡献等因素。

如果婚前财产在婚后的形式转化,不会影响该财产的性质。婚后夫妻一方用个人财产购得的房屋,仅仅是夫妻一方个人婚前财产由货币形式转化为房屋。因此,夫妻一方以婚前存款在婚后购置的房屋,仍然属于购置方的婚前财产,如果对方没有出资,则不能主张享有房屋的份额。

对于不动产权利归属的基本原则是公示公信原则,即不动产的权利以登记为准。如果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则该房屋应当按照登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关系的男女两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男女双方,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

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合法婚姻缔结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之日止。

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为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既包括夫妻通过劳动所得的财产,也包括其他非劳动所得的合法财产。当然,法律直接规定为个人特有财产的和夫妻约定为个人财产的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夫妻一方的财产包括婚前财产、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以及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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