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生活所需的债务,包括衣、食、住、行、医等活动,以及法定扶养义务和共同财产、经营过程中所负的债务。如果夫妻为人担保需要承担责任,妻子应当承担债务清偿责任,但如果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属于其他法律规定情形,妻子不需要承担债务。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如果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成为担保人的基本条件是担保人需要有提供担保的能力(财产、信用),贷款对象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对首付款的要求银行间有些许差异,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抵押或质押,或有符合规定条件、具备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具有购房合同或协议,以及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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