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费是业主需要支付的费用之一,如果业主拖欠物业费超过3年,就会出现诉讼时效的问题。物业费纠纷属于合同纠纷,诉讼时效一般是3年。如果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权利,将导致权利的丧失或权利效力减损的法律后果。物业合同同样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但是,过了诉讼时效的物业费并不意味着业主无法主张权利。如果物业公司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诉讼时效中断的,如经公证的催收单或其他方式行使债权的凭证;物业公司采取通过业主委员会催收物业费,由业主委员会出具相关证据证明等,法院还是可以维护物业公司利益的。
如果业主不交物业费,会面临加收滞纳金的情况,物业公司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比例收取滞纳金。具体征收的数额根据各个物业公司的要求有所不同,需要参考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如果长期拖欠物业费,则物业公司根据合同条款,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如未入住)或者无需(如一楼不需要用电梯)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业主拒交物业费的合法理由有以下几种情况。首先,若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合同义务,致业主拒绝交费,业主行为属合理抗辩,此时应根据物业企业服务质量状况,驳回其要求业主交费之请求或适当减少业主应交的服务费。其次,若物业服务企业未完整履行服务义务致业主以拒交物业服务费抗辩的,应要求物业服务企业继续履行义务,若物业服务企业不继续履行义务的,业主可以根据规定,向法院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违约责任,或者可以要求减少物业服务费用,或者返还多收的物业服务费用。第三,若公共费用分摊不合理致部分业主拒绝交费,应按相关规定在合理确定各业主应摊费用基础上,确定其费用。如业主多支付了应摊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应予返还。最后,若物业服务企业擅自巧立名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业主因而拒交。对此,业主仅须按双方约定的标准及物价部门核定标准交付费用,对物业服务企业收费不合理部分,不予支持。同时,建议政府价格监管机关对该企业的违规收费行为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