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行为使合同无效,何为“欺诈”?

欺诈行为使合同无效,何为“欺诈”?

房屋买卖合同如果以欺诈为目的签订,将被认定为无效。但很少有人知道“欺诈”具体指哪些情况。本文将具体介绍房屋买卖合同中的欺诈方式。

一、主体欺诈

1、冒名欺诈:指买卖一方当事人假借他人名义与另一方签订合同的欺诈方式。

2、虚构主体欺诈: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伪造的身份证明或假的营业执照骗取另一方当事人的信任,从而骗取购房款、定金等钱款的方式。

3、借“名”欺诈:主要针对不正规的经济公司,通过挂靠一家名气较大的公司或企业从事经营活动,或者采取合营形式以取得使用大企业“名声”的便利,从而行骗。

二、标的物欺诈

1、虚构标的物:出售方其实并没有可供出售的标的物,但采用各种手段制造其有履行能力的假象,使购买方掉入陷阱。

2、品质欺诈:出售方在合同中故意使用含糊、模棱两可的词句,对标的物品质作不清楚甚至不利于购买方的表述,或者故意隐藏标的物的瑕疵,使购买方陷入其设置的合同圈套。

3、出售无权处分的财产:出售方将他人之物或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出卖给购买方,使购买方无法取得标的物权而蒙受经济损失。

三、索赔欺诈

1、利用违约责任欺诈:买方在标的物品质、履行时间、方式等上做手脚,诱使出售方订立其根本无法依约履行的买卖合同,然后以卖方违约为由主张其赔偿违约损失。出售方则订立各种不利于购买方主张违约责任的合同条款,如对违约请求的时间进行限制,使购买方无法及时提出异议或在合同约定的索赔期内提出请求而遭受损失。

2、利用违约金、定金欺诈:当事人一方故意诱使另一方订立其根本无法履行的合同,从而利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获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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