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宅基地和房屋的拆迁补偿并不是只能选择一种,但需要注意的是,宅基地的土地补偿费和房屋补偿并不是一起给被拆迁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则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关于宅基地和房屋的拆迁补偿政策规定,国务院制定了具体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国务院制定的具体办法规定补偿安置的具体标准。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决定了补偿的形式,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征地补偿还包括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与社会保障费用、农民村民住宅补偿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和青苗补偿。
在住房保障方面,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将提供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无法提供的则按照市场价给予货币补偿。城市规划区外则安排宅基地重建住房并按照新建房屋成本给予补偿。
对于农村宅基地被征收的补偿,宅基地的土地部分一般给与货币补偿或者一定的安置费用,也可以在其他规划区内重新划一块宅基地或者安置小区内的安置房的置换补偿。而宅基地上建有房屋的,则需要进行单独补偿,补偿价格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参照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由区县人民政府参照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普通商品房住宅均价、城市规划等综合确定。拆迁中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应经合法批准、切不超控制标准。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是指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的被拆迁宅基地房屋重置成新平均价,具体标准由区县政府根据当地农村经济水平、农民居住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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