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易,也称为买卖,是使用货币购买所需物品的过程,实际上是价格和价值的等价交换。通常情况下,正当的交易需要体现这个等价关系,如果交易中无法体现等价关系,或者被打破,就可能导致纠纷的出现。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交易利益冲突而引起的纠纷也很常见,例如商品房销售中的纠纷。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司法解释是为了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而制定的相关解释。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而制定。通俗来说,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司法解释是专门用于解决商品房销售合同中的纠纷的。
解决纠纷的方法主要是根据纠纷的情况来认定。例如,在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中,关于合同的成立问题规定,如果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被认定为无效,但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为有效。关于合同违约责任的问题,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司法解释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如果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也应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 版权声明:文章版权归作者所有,未经允许请勿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