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我国,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楼房多少年后必须拆除,但是一般房子的使用寿命是在30年左右。超过30年后,房子的质量就会逐渐下降,外观也会变得破烂不堪,影响市容。因此,很多经济发达的城市在楼房达到30年后就会进行拆除,有些甚至不到30年也会被拆除。超过50年的房子就被认为是危房,政府会对这些危房进行拆迁,并对居民进行补偿。
那么,房屋拆迁补偿的详细过程是什么呢?
首先,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确定拆迁范围并通知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政府机关。接着,区、县政府机关通知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控制居民常住户口的迁入,并停止办理居民常住户口分户手续;房管部门和房屋经营单位停止办理房屋的买卖、交换、析产、分割、赠予、分户等手续;被拆迁单位停止建筑物、构作物的改建、扩建和装修等工程;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停止核发营业执照。上述通知以公告形式予以公布,暂停办理的期限为12个月,需要延长的,应向拆迁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可延长不超过6个月,如需超过6个月的,须经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
接下来,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如果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最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就拆迁事项的权利义务,如补偿形式、金额、应安置人口、应安置面积、安置地点、层次、搬迁过渡形式、期限、违约责任等作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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