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子,如果夫妻双方没有明确规定,房产证上只写一个人的名字,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工资、奖金和其他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以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都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婚后买房的情况比较复杂。如果是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那么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如果是一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一般认为是对双方的赠与。除非父母出资时有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此出资只是赠与自己子女的。如果是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如果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如果不能达成协议,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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