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产买卖不仅仅是买方和卖方之间的事情,还会涉及到拥有优先购买权的人。如果忽略了优先购买权,买卖双方可能会因此被判定买卖合同无效。在重庆涪陵区的一起案例中,胡某作为楼房的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公司在售房的过程中忽略了胡某的优先购买权,因此被判定赔偿其房款差价。除了承租人,房屋的共有人、按份共有的房屋共有人、原住户和公有住房的产权单位等也都享有优先购买权。如果买卖房产忽略了优先购买权,并且享有优先购买权的人主张实施优先购买权的话,之前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将被视为无效。因此,在买卖房产时,必须要重视优先购买权,确保租客或共有人等已经放弃使用权利,并在合同中明确写明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版权声明:文章版权归作者所有,未经允许请勿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