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屋在每个普通家庭中都是重要的财产。有时,业主需要将房屋赠与他人,以避免交易税费或在其他特殊情况下。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赠与不等同于买卖关系,房屋可能因赠与人撤销赠与而被收回,且违反国家政策订立的赠与合同可能在法律上被认定为无效。
首先,赠与合同也需要遵守《合同法》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在赠与过程中有以下情形之一,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以下是一些案例:
【案例一】丈夫赠房给情人赠与合同无效
郑某与朱某是夫妻。2007年,郑某与陈某相识并发展为婚外情。为了讨好陈某,郑某安排其在与朱某共同购买的房屋中居住。2008年,事情败露,郑某自觉愧对妻子,向陈某提出分手,赠与陈某现居房屋作为补偿,陈某表示同意。朱某得知此事后,要求陈某立即返还房屋,但陈某以郑某自愿赠房屋为由拒绝返还。
分析:一、郑某未得到朱某的同意,本就无权处分共有财产。二、郑某在朱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为终止不正当恋爱关系才进行房屋赠与,且郑某明知房屋为郑某与朱某共同而接受赠与,这不属于善意获得。
结果: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后,认为郑某因非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同时违反了社会公德,系属无效行为,在判决生后应立即将该房屋归还原告。
【案例二】遗赠房产转赠
甲乙为夫妻,二人有共同房屋一套,登记在甲的名下。2001年乙立下遗嘱,其死后房屋中属于自己遗产的部分,遗赠给孙子丙。2005年乙去世,丙随即表示接受遗赠,但房屋登记没有变更,还在甲的名下。2008年,甲将该房子赠给女儿丁(丙的姑姑,其也知其母乙遗嘱),并过户到丁名下。现在孙子丙起诉,要求确认甲赠与丁房屋的行为无效。
分析:在乙去世之后,甲和丙对该房产属于按份共有关系。因此甲赠与丁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无处分权的人未取得处分权或未被处分权人追认,那么一般属于无效合同。因此,甲和丁的赠与合同属于无效。
此外,在日常赠与中也可能存在不规范的行为,例如不及时办理登记手续或只是简单的将房屋交给受赠人使用等等。因此,如果需要通过赠与行为完成房屋过户,双方应知法守法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