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改革引发的房屋纠纷是否应该由人民法院受理?

房产改革引发的房屋纠纷是否应该由人民法院受理?

如果涉及房改房的买卖问题,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益之争,法院应当受理。这种情况下,处理时涉及房改政策的问题,如追索购房定金、购房款、办理过户手续及产权证等。但如果争议的核心和焦点为是否适用房改政策以及如何适用房改政策,如职工是否应参加房改,如何计算优惠条件等,不属于民事纠纷,法院不宜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房改房是享受国家房改优惠政策的住宅,也叫做已购公房。居民将现住公房以标准价或成本价扣除折算后(旧住宅还要扣除房屋折算)购买的公房即为房改房。房改房分为成本价、标准价(优惠价)、央产房等类型,每种类型的房屋交易方式都有所不同,属于部分产权。

并非所有人都有资格购买房改房,一般来说只有符合分配的职工才能够享受购买,且有一定的名额限制。需要通过审核达标之后才能够购买,例如离休的干部或员工的工龄已经达到了一定的时间,且有一定的职务,才能够享受相关的政策。

房改房的土地年限是70年,但一些老的楼盘情况更加复杂,使用年限界定要考虑的因素更多。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但应依法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在《房屋权证》上,没有土地使用年限。如果该房的土地使用权是经出让取得的,用途是住宅,一般是70年的土地使用权年限。具体的要看该房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的土地年限。土地证没有年限,该房改房的地还是划拨土地。当房改房转让时,要交土地出让金和土地收益金后,房改房的性质才能会改为商品房,才能正常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原则上是没有使用年限的。但如果所购买的这套住房在今后发生买卖关系的时候,就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由买房人(注意不是卖房人)缴纳一定数额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那时候这套房产就会在办理出让手续的那天开始,使用权变更为出让,使用年限变更为住宅用地的7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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