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遗产时,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当均等分配遗产数额。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多分或少分。例如,对于生活有特殊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当给予适当照顾。而对于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则可以多分遗产。对于继承权的问题,需要具体情况而定。如果继父母对继子尽了抚养义务,那么继子是有继承权的。否则,继子没有继承权。但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有负担能力而对继父母不尽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根据《民法典》规定,遗产按照顺序继承,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在继承遗产时,继承人可以协商一致,自主自愿地行使继承权,法律不加以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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