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万别急于通过卖房获取资金,小心被“钱房两空”伤害!

千万别急于通过卖房获取资金,小心被“钱房两空”伤害!

近日,一位售房者因急需资金,委托中介卖房。然而,售房者却遭遇了钱没拿到手,房产证也失踪的尴尬局面。

售房者与购房者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至今未收到任何款项。售房者催促中介公司付款,但未得到准确答复。后来,中介方表示购房者已经后悔不想购买该房产。售房者需要资金,想要回房产证并寻找其他买家,但却被中介公司拒绝。

这件事情告诉我们,房产交易一定要选择正规的中介公司。选择小中介很可能会引起纠纷。

购房者也很委屈,合同上签订的是公积金贷款,但后来却没能办成,给自己带来了麻烦。当时,三方签订的合同上付款方式是“省公积金”贷款,但是当中介带着购房者到公积金管理办理贷款时,却被告知“从1月份开始,就有了‘停止购买房龄超过20年房子的贷款受理’新政策”。

房产中介怎么可能不知道这样的贷款政策呢?很可能是看买卖双方都比较着急,想着后让购房者被迫使用公积金贷款。之后,购房者表示要求解除合同,但是中介提出要么用商贷,要么再找其他房子,中介费不退。就这样,“不能退的中介费”成了卡在买卖双方还有中介三方之间的一根“鱼刺儿”。因此,提醒房产交易双方,选择靠谱的大中介还是很有必要的。

那么,遇到这样的纠纷,交易双方应该怎么办?专业人士表示,从合同来看,对省公积金贷款有的约定,但后期因省公积金政策的调整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这中间甲乙双方都没过错,不应承担违约责任。但作为中介方的丙方,身为法定的专业房屋中介机构,有义务了解这些贷款政策而未了解,或者明知该贷款政策存在而仍签订上述合同,导致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除全额退还所收取的中介费及定金外,还有可能承担甲乙双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退一步讲,即便中介机构没了解政策变化没有过错,然而依据合同第七条的规定,各方不负违约责任,那以此也应当退还所收取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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