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签订合同时要谨慎,否则一旦反悔就需承担违约责任,如卢女士买房时就损失了5万元。
去年国庆黄金周,卢女士在销售人员的推荐下看中一套房子,并以儿子宋某的名义签订了认购协议书并交纳定金5万元。但她之后认为是被开发商误导,买房没有得到儿子授权并以儿子名义签订协议书。
卢女士后来前往开发商售楼大厅要求解除合同,退回定金,但无果而返。一周后,开发商通知卢女士,因她未按期支付首期购房款,将没收5万元定金。
卢女士认为开发商的行为违背了公平、诚信原则,其5万元定金应予以返还,于是将开发商告上法庭。但法庭驳回其诉讼请求,认为卢女士未按协议约定履行支付首期购房款等义务,应承担协议书不能继续履行的民事责任。开发商依据认购书关于定金的约定,对卢女士支付的5万元定金不予返还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认购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而卢女士买房时行为构成无权代理,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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