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十八届三中全会闭幕后公布的《决定》中,明确提出了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的措施,加快资源税改革,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此举引起了人们对房产税的热议。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房产税和房地产税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实际上意义却大不同。
房产税是一种财产税,其征税对象为房产。而房地产税征税对象既包括房产又包括土地,即一个税种涉及两个财产主体,具有较大的区别。对于房地产税的财产主体而言,房屋属于卖方人,但土地则属于国家。以住宅为例,由于仅有70年的使用权,实际上并不存在拥有权的问题。
实施房地产税需要满足两大先决条件。首先需要依靠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确定全国房产数量及其持有人,据此确定房地产税的征收对象、征收标准和税率。据住建部表示,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将于6月份实施,但确切的数据识别时间尚未确定。其次,需要解决房地产税中土地部分的征收问题。在购买商品房时,房价已经包括开发商获得土地时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因此,在土地使用年限内,已经一次性缴清了所有的租金。作为一种财产税,房地产税以纳税人所有或支配的财产为课税对象,因此只向财产的所有者征收税款。然而土地并未真正属于房屋所有权人,无法征收土地税。即使强行立法征收,也可能存在二次征收的问题。因此,一些开发商和学者建议,若要征收房地产税,则应免除土地出让金,才能真正降低房价。
由此可见,房产税和房地产税虽然仅一字之差,但其意义却相差甚远。若要真正落实房地产税的征收,不仅需要进行大量铺垫性工作,还需要对土地制度和税收制度进行深刻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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