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果男方在购房时在房产证上加了汪女士的名字,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这应该被视为对汪女士的赠与。因此,一旦房屋的不动产证书被办理完毕,房屋就成为了双方共同的财产。如果发生离婚情况,汪女士可以要求对房屋进行分割,她享有该房产一半的产权。同时,汪女士也需要承担未偿还贷款的一半还款责任。
另一方面,如果男方在购房时没有在房产证上加上汪女士的名字,那么根据《婚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离婚时房屋的归属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法院可以裁定房屋归产权登记人所有,尚未还清的贷款则是该登记人的个人债务。至于双方共同还贷款及其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应由产权登记人对另一方进行适当的补偿。因此,对于汪女士来说,如果两人在离婚时无法达成协议,法院可能会判决房屋归男方所有。但是,男方需要向汪女士进行相应的补偿。在实际情况中,法院通常会判决男方支付双方共同还贷及共同还贷所对应增值部分的一半。
律师建议,情侣在婚前购房时在房产证上加上名字并无不妥,但最终是否这样做应由双方自行商议。选择不同会承担不同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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