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王某是同一厂职工,李某购买了王某在济阳县某厂宿舍区的房子。这栋房子是房改房,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约定了房价款为1.8万元,付清款项后,王某应该帮助李某办理过户手续。然而,李某多次要求王某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但王某未履行自己的义务。因此,李某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按照购房合同履行售房协助办理过户义务,同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律师指出,李某与王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如果协议中规定的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未按照约定履行非金钱债务,对方可以要求其履行。但是,该争议的房子因未依法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所以无法办理产权过户交易手续,属于法律上履行不能。
根据《山东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对于2000年以后需要上市出售的房改房,未取得土地使用证的,凭借房屋所有权证不能上市出售,也无法办理产权过户交易手续。
由于《买卖住房的协议》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办理土地使用证的相关费用,双方当事人都不愿意为于2003年购买的房改房办理土地使用证而支付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费用。因此,该房改房至今仍未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无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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