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经常会发生纠纷,其中一方可能不想购买房屋,或者另一方不愿意卖房屋。发生二手房定金纠纷的具体原因是什么?应该如何处理这种二手房纠纷?
近年来,法院逐年收到越来越多的二手房买卖纠纷案件。从收案和审判情况来看,主要有两种类型:
第一种是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卖方以更高的价格将房屋出售给第三方并完成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导致原房屋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买方以卖方违约为由,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卖方双倍返还购房款。
第二种是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由于房价上涨,卖方拒绝以合同约定的价格出售房屋。在这种情况下,房屋买卖合同仍可继续履行。买方可以以卖方违约为由要求卖方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或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卖方双倍返还定金。
分析以上两种类型的二手房买卖纠纷案件,可以看出以下共同的特点:
第一,纠纷起因在于房价不断上涨。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卖方为了以更高的价格出售房屋而违反合同约定,破坏交易。
第二,纠纷发生在房地产三级市场交易中。出售房屋的卖方不是专门从事房地产经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而是个人或企业出售自己所拥有的房屋。
第三,交易中通常有房地产中介机构参与,既涉及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又夹杂居间法律关系。
当前房地产交易市场呈现卖方市场趋势,律师建议审判实践中应侧重保护守约人的合法权益。
首先,要准确评定合同效力。在一房多卖的情况下,如果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没有违反法律禁止规定,应认定合同有效,并根据合同约定确定违约责任的承担。
其次,要依法追究恶意违约者的责任,提高其违约成本。如果当事人恶意违约,拒不履行合同义务,可以判令其赔偿损失,包括守约方的直接损失和预期利益,为守约方提供充分的司法救济。
第三,如果当事人提出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合同也可继续履行,维护正常的房地产交易秩序。此外,房地产中介机构也要加强行业自律,遵守职业道德,如果故意隐瞒有关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损害买卖合同当事人利益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