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夫妻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将一方个人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但没有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离婚时赠与房产的一方主张撤销赠与,另一方主张继续履行赠与合同,请求法院判令赠与房产一方办理过户手续。对待此类问题,应如何处理?
解决办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三,夫妻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赠与房产时,若赠与房产的产权未发生转移,则赠与人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但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以及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此规定;若赠与的房产已经登记过户,但受赠的夫妻一方未履行扶养义务,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或未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则赠与人可以按照合同法排名前列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行使法定撤销权。如需办理房屋赠与公证,赠与人应将相关材料提交当地公证处,包括赠与书和赠与物清单及所有权证明等。赠与标的物应产权清楚、无争议、无抵押、留置、担保等情况,赠与人应是将个人财产无偿赠与他人的行为,不能有故意规避法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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