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实施办法于13日正式公布,同时征求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公积金贴息贷款指商业银行利用银行资金向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及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发放贴息贷款,公积金贷款与商业住房贷款的利息差额由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月支付给借款人。满足广州购买自住住房,并同时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可以申请公积金贴息贷款,不包括购买商铺和公寓。公积金存贷比高于80%时可以启动公积金贴息贷款,低于75%时应停止公积金贴息贷款。贴息资金在公积金业务支出中列支,公积金中心应根据公积金资金归集及使用情况、上一年度公积金存贷比和公积金贷款申请排队轮候的情况,适当控制公积金贴息贷款规模。按照广州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执行个人可贷额度及贷款最长期限,职工一人申请较高额度为50万元,两人或两人以上购买同一套自住住房共同申请贷款额度为每个申请人的贷款额度之和,较高额度为80万元。贴息贷款与公积金贷款的利息差额由公积金中心委托受托银行按月支付给借款人,贴息金额为借款人贴息贷款余额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商业性住房贷款利率与公积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差额。公积金中心有权终止向借款人贴息,在公积金存贷比低于70%时应启动公积金贴息贷款置换,贴息贷款转回须为已发贷、未还完、未终止、未转成普通公积金贷款的贴息贷款,并且借款人未发生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贷款逾期,贴息贷款当前无逾期并且贴息贷款转回公积金贷款时的贷款金额及贷款期限不得大于原贴息贷款余额及剩余期限。贷款期限内如遇法定利率调整,于利率调整的次年1月1日起按新的利率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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