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屋交付需要满足法定条件和约定条件。我国多部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对房屋交付做了规定,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规定:房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验收合格的确认文件是商品房交付的基本质量条件,主要有《竣工验收备案表》、《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等。
此外,开发商和业主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也约定了交房条件和质量标准。如果合同对房屋交付的质量标准有明确约定,那么业主就可以拒收不符合约定标准的房屋,待开发商解决问题后再办理交接手续。
《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承担修复责任。如果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如果问题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可以先行收房,然后要求开发商承担保修义务,对维修对正常使用造成影响的,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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