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购房者选中心仪的房子后,发展商会通常要求购房者签署一份《认购书》,约定购房者所购房屋的房号、总价、单价以及付款方式等内容。同时,购房者需要缴纳一定的款项,通常被称为定金。此款项的性质是什么,购房者在交纳定金时需要注意什么?如果购房者签署了认购书后又不想购买,这笔钱是否应该退还?
需要注意的是,认购金和定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法律层面上,这两种款项并非完全相同。值得特别说明的是,签署认购书和缴纳认购金并不是法律规定的必要程序,而是在购房者与发展商初步达成房屋交易意向后,双方协商并签署的临时认购协议。通常情况下,双方会约定选定的房屋的房号、面积、单价和总价款等,并规定一个期限,购房者需要在此期限内与卖方签订正式合同。购房者通过缴纳认购金取得了在这个期限内的优先购买权,而卖方则不能将此房屋出售给其他人。如果购房者决定不购买,卖方应当将认购金退还;但是,如果购房者在规定期限后才决定不购买,认购金则作为对卖方保留房号期间损失的赔偿,不予退还。
与认购金不同,定金是履行合同的一种担保形式。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担保法》的规定,签订合同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支付定金来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如果购房者缴纳了定金后改变了主意,决定不购买房屋,发展商则有权以购房者违约为由不退还定金。如果卖方将房屋出售给其他人,应当向购房者双倍返还定金。此外,如果购房者在认购书规定的期限内与卖方签订合同,并因购房合同或补充协议的个别条款存在争议,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导致购房者不能购买认购的房屋,发展商应当退还定金。
因此,需要记住的是,当认购书中规定的是订金时,购房者可以要求退款。如果规定为定金,并且购房者未在认购书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进一步协商,则理论上要求退款将会比较困难。
在签署认购书后,购房者后悔的情况相当普遍,这也引发了许多纠纷。因此,为了避免丧失认购金或定金,购房者应在签署认购书时不要急于缴纳款项,而是要经过深思熟虑后再决定。如果最终决定缴纳款项购买房屋,不妨在认购书中书面约定,如果购房者决定放弃购买房屋,发展商应当退还定金或认购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