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来所咨询,他是某小区的业主,最近开发商将一处地下车位的使用权转让给了他,他也依约向开发商支付了十万元的转让费。现在他认为开发商所建设的地下车位使用的是全体业主共同享有使用权的土地,故车位应属全体业主共有,开发商无权对地下车位的使用权进行转让。请问他可以要求撤销上述转让协议,并要求开发商退还他十万元的转让费吗?
天津击水(南开)律师事务所律师田伟:王先生想要撤销与开发商签订的《地下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关键在于开发商是否有权转让人防工程的地下车位的使用权。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分别设立于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并不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业主的土地使用权主要限于地表使用权,而不包括地下空间使用权。若开发商所建设的地下停车位等人防工程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相应手续,并经过政府部门合法批准,则其对地下空间拥有合法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其次,《物权法》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人防地下车位是开发商使用自己享有使用权的土地进行的投资建设,属于其建造的构筑物或者附属设施,依法并未列入业主的公摊面积,开发商应当对此享有所有权。
最后,根据相关法规,人民防空工程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开发商依法享有该人防工程的投资收益权。因此,开发商有权出让地下车位的使用权,王先生与开发商签订的《地下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是合法有效的。王先生无法主张双方签订的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无效,或要求撤销该协议,其要求返还转让费款的请求也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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