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有哪些?

购房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有哪些?

许多人在购房时都很谨慎,希望找到最适合自己且性价比较高的房子。但是,当他们选定了房子并签订合同时,却有些随意,可能会忽略合同中的霸王条款。那么,怎样才能识别购房合同中的霸王条款呢?

霸王条款一:开发商不对虚假宣传承担责任

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规定:开发商所作的广告宣传和印刷品仅仅是邀请,不具备法律效力。尽管广告法要求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但该条款却排除了开发商所做商业广告成为要约的可能性,方便其进行虚假宣传和欺骗消费者。

霸王条款二:屋顶、外墙属于开发商所有

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规定:外墙面广告权、会所、休闲娱乐设施以及属于卖方投资建造的其他经营性房产和设施权益属于出售方,而不属于买受人。然而,根据物权法规定,业主依法享有物业共用部位和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开发商无权规定买受人不享有楼宇屋面、外墙使用权等权利。

霸王条款三:车位归开发商所有

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规定:小区内占用道路或场地停放的车位归开发商所有,可以出售。但是,按照物权法的规定,这些车位是属于业主共有的,开发商无权进行任何操作。

霸王条款四:解除合同期限不一致

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规定:如果买受人延迟支付合同价款,经开发商催告30日仍未支付到期价款,开发商有权解除本合同。同时,如果开发商延迟交付商品房,经买受人催告90日仍未交付,买受人有权解除本合同。然而,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应当平等。对于按期付款和按期交房这两项主要义务的违反,应该对等处理。

如果不仔细看合同,开发商可以在合同中大作文章,并有可能撇清之前与您约定的事项。因此,在签下合同前,一定要仔细阅读合同,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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