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房地产税收规定了对个人自有自住住房免税,但对个人住房用于出租或其他经营目的的房产,需要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或城市房地产税。
国际上房地产税收实践与我国对房地产税的研究成果表明,对个人自有自住住房征税是多数国家的普遍做法,也是我国物业税改革的方向,是大势所趋。同时,个人住房商品化、住房条件不断改善以及住房在个人和家庭财产中主体地位确立的情况,为对个人住房征税提供了现实基础。但面临的问题是如何确定应税住房范围。
在分析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对个人住房征税的做法时,可以发现一些共同点。例如,有的按房屋面积划分等级,不同面积的房屋征税及征重税,而面积较小的房屋则减税或免税;有的按照房屋价值划分等级,对价值高的征税及征重税,对价值较低的房屋则减税或免税;有的按照房屋套数分类,对两套或以上住房征税及征重税,对单套住房则减税或免税。还有的按照房屋用途分类,个人住房用于经营的则税负较重,个人住房用于自住的则税负较轻。另外,也有的对住房所有者按劳动能力分类,对老年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以及残疾人居住用房实行税收减免。
这些做法在我国的物业税制设计中也值得考虑。然而,大多数做法是成熟的物业税国家的经验,我国物业税的开征还处于初期,因此我们应本着循序渐进的原则,结合我国个人房地产登记资料不完善、信息化建设落后的实际情况,考虑减轻地方政府对开征物业税会影响当地房地产业和财政收入的顾虑等因素,尝试征税范围广、免税房产多、重点对少数高价值房产征税的做法,待条件成熟后再逐步健全、扩大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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