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按照规定从自己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取出存储余额的行为。但是,提取住房公积金具有一定的限制性。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职工所在单位和职工本人每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包括: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2.离休、退休;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已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4.出境定居;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6.租房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
7.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其中,第1、5、6条属于部分提取,而第2、3、4、7条属于销户提取。
购买是指职工通过购买住房来拥有住房所有权,而住房可以是公有住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以及二手房等。建造指经过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建造住房。翻建是指全面拆除并重新设计建造住房,而大修则是需要涉及或更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要全面拆除住房。
需要注意的是,装修、装饰、中修、小修、偿还住房装修贷款等行为都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如果购买公有住房并希望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符合以下条件和提供以下资料:
(一)条件:
1.提取人和所在单位的公积金按月足额缴纳;
2.《房屋所有权证》发证日期或公房出售审核日期距提取日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提取人为房屋所有者本人或配偶。
(二)资料:
1.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一年以内),需提供:
2.《房屋所有权证》;
3.若配偶提取,则需提供《结婚证》;
4.提取人身份证;
5.经办人需提供身份证。
6.尚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但已经房地局评审事务所评审(一年以内),分类为:
(1)购买公有住房,需提供:a、《太原市房改住房出售审批表》;b、《太原市职工购买公有住房花名登记表》;c、提取人身份证;d、经办人需提供身份证。
(2)调购公有住房,需提供:a、《太原市房改住房出售审批表》;b、《太原市职工(或单位)购买职工出售所购公房登记表》;c、提取人身份证;d、经办人需提供身份证。
(3)标准价补交成本价,需提供:a、《太原市职工按成本价补交房价款审批表》;b、《太原市职工按成本价补交房价款花名登记表》;c、提取人身份证;d、经办人需提供身份证。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资料都需要提供原件和A4纸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