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法律规定,物业费应从业主收房之日起开始收取。然而,由于业主或物业开发商的原因,收房日期可能会被推迟,下文将详细介绍这种情况。
新房收房日开始缴纳物业费
对于新房的物业费,应从业主收房之日开始计算,而不是合同签订之日。
对于收房日期的确定,有不同的情况。一种情况是业主在物业公司规定的日期内按时收房,双方没有争议。另一种情况是业主没有在物业公司规定的日期内收房。如果这是因为业主故意拖延或其他问题,则物业费起缴时间应以物业公司之前规定的收房日期为准。在拖延期间,应将物业费一并补齐。如果是因为物业质量等问题导致业主无法收房,物业公司必须修缮房屋以满足交房条件后再开始收费。
物业服务费用主要包括以下项目:
1. 常规的公共服务,主要包括房屋的管理和日常监督、设备和设施的管理、环境卫生和绿化管理、协助公安和消防部门维护秩序和安全、车辆和道路管理、以及公共代办服务。
2. 针对性的专项服务,包括日常生活、商业、文化、教育、卫生、体育、金融、经纪代理和社会福利服务。
3. 委托的特约服务。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未按时交付业主的物业,物业费应由开发建设单位支付;而自开发商交付给业主起,物业费应由业主支付。开发商和业主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约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和计费起始时间等细节,一般交付指的是物业通过综合竣工验收,开发商向业主送交交付使用通知之日起满一个月后。
一般情况下,物业费的收取时间由当地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或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其中物业管理费的起点通常是购房人验收房屋合格之日。但如果开发商已发出入住通知书,购房人无正当理由不收楼,物业管理费可以自发出入住通知书一个月后开始计算。如果业主与开发商或物业公司存在物业费收取时间上的争议,无法协商,可向小区所属地区的房管局物管科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