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今,越来越多的人购买房屋,但同时也出现了各种退房需求。在哪些情况下,购房者可以享有法定退房权呢?本期置业指南小编为您解答疑惑。
1.购房合同无效
如果开发商的销售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法律规定,该购房合同无效,购房人有权退房。例如,开发商在未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与购房者签订购房合同,此类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购房者可要求开发商退房。
2.购房合同被依法撤销
若购房人因误解而订立的合同,或者在订立合同时显得不公平,开发商以欺诈、胁迫等手段使购房人在不符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购房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此外,如果交房的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而合同未约定处理方式,则购房人可以要求退房。
3.面积误差
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如果实际测量的建筑面积或套内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的误差超过特定比例(超过3%其中一项),购房人有权退房。开发商应在购房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房价款退还给购房人,并支付利息。
4.开发商未经购房人同意变更设计
如果开发商未经购房人同意擅自变更规划或设计,或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或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情形的,开发商未能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购房人的,购房人有权退房。
购房人应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如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做出书面答复,则视为接受。
5.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
如果地基基础沉降超过允许变形值;钢筋混凝土构件产生变形、裂缝;砖石结构没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等质量问题,并经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确定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购房人有权退房。
6.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起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买受人有权请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赔偿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的规定,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因此,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退回购房款及其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