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多个相关部门联合发布了一份名为《广东省加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文件,明确规定了广东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和使用的要求。根据该文件,住宅小区人口达到4500人以上,就必须建造至少一所幼儿园,并且这所幼儿园必须和住宅小区一起同时交付使用。
该文件还对不同规模的住宅小区建造幼儿园的规模做出了规定。每个4500人及以上人口的区域内,需要预留一块面积可以容纳6个班及以上(每班按30个座位计算)的幼儿园建造用地。同时,幼儿园必须有独立的建筑用地和入口,满足相关要求,并且需要考虑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生育政策、区域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等因素,适当提高幼儿园规模。
对于住宅小区开发总量不达到4500人的小区,需要根据规划标准和区域居住人口测算生源数量,按照幼儿园服务半径要求,结合实际另行规划预留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
该文件还强调,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是公共教育资源,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改建、扩建、出租、出售、转让、抵押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确需更改幼儿园建设用地的,必须经过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按照程序就近补还,补还建设用地不得少于原有用地面积。所在地政府接收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后,应交由教育部门统一管理,并用于举办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并优先考虑本小区居民适龄儿童的入园。
该文件还规定,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由居住区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建设,并保证配套幼儿园建设与所在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有配套幼儿园项目的住宅小区分期建设时,配套的幼儿园应该与排名前列的期建设项目同步规划报建。
对于没有按照规定配套建造幼儿园设施或没有随所在居住区当期住宅项目同步建成的,或幼儿园建设不符合相关建筑设计规范和省规范化幼儿园标准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不予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证明。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配套的幼儿园必须和开发项目首期同步验收,而对于不分期整体开发的项目,在开发项目经营性部分验收前,幼儿园建设必须全部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