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维修资金新规修订出台,对业主有何影响?

住宅维修资金新规修订出台,对业主有何影响?

最近,市国土房管局修订印发的《原有住宅小区公共设施专项维修资金缴存程序及有关问题办理意见》正式实施。这项政策明确了住宅维修资金的使用规定和利息计算方式。维修资金被誉为房屋养老金,其起息日是从原有住宅维修资金分摊到户之日起。

根据该意见,业主的维修资金将于每年的12月31日开始计息。在计息年度内(即1月1日至12月31日),新归集的维修资金将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一年结息日后结转的维修资金本息,将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六个月整存整取利率计息。每年12月31日结息后,维修资金利息将转入本金滚存使用。

不同时段缴存专项维修资金的规定将按照相关法规执行。自1996年7月24日至2003年1月1日,全市出售的住宅将按照归集追缴相关规定缴存专项维修资金。自2003年1月1日起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的住宅,将按照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规定缴存专项维修资金。对于1996年7月24日之前已经有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承诺或约定缴存专项维修资金的,可按照约定和承诺缴存。若没有约定或承诺且已提取专项维修资金的,则需按照上述规定和程序缴存专项维修资金。

此外,已经使用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需得到占相关建筑物面积三分之二以上和占相关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书面同意,并在小区明显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可以从该项目的应缴存专项维修资金数额中减除。若属于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由物业服务企业或专业经营服务单位承担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则无法从该项目的应缴存专项维修资金数额中减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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