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出,其成员必须由业主担任。如果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以下情况之一,那么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与住宅销售单位一起组织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排名前几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
1. 公有住宅出售建筑面积占总面积的30%以上;
2. 新建商品住宅出售建筑面积占总面积的50%以上;
3. 住宅出售已满两年。
业主委员会在选举产生后的15天内,要持有以下文件向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1. 成立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书;
2. 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
3. 业主委员会章程。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在接受登记申请后的15天内完成登记工作。对于不符合规定的业主委员会,将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业主委员会的职责是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主要包括:
1. 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2. 选聘或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变更或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3. 如果依据本规定设立物业维修基金,则负责该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4. 审定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
5. 听取业主和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6. 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
7. 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8. 业主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始有效。作出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业主公约是有关物业使用、维修和其他管理服务活动的行为规范,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使用人应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公约自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业主委员会应在业主公约生效之日起的15天内,将业主公约报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和使用人具有约束力。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