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业主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以下几点:
1、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向业主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2、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3、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4、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5、承担由业主大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业主委员会应当监督物业服务费用逾期不交的业主,并限期要求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业主委员会还具备以下权利:
1、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
2、修订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
3、决定聘请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委员会有权采用招标或其他方式,选聘、续聘或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署变更或解除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4、审议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收取标准及使用办法。通常业主委员会提出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和标准,物业管理企业则依据此提出测算依据和收费标准,双方协商后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5、审议年度管理工作计划、年度费用概算。物业管理企业每年应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费用概算,上报业主委员会审议,并根据业主的意见和建议提出修改意见,在修改后由业主委员会批准实施。
6、检查、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
7、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并负责物业维修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8、承担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业主委员会的义务包括:
1、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并接受广大业主的监督。
3、贯彻执行并督促业主遵守物业管理及其他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协助物业管理企业落实各项管理工作,对住户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
4、严格履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确保物业各项管理目标的实现。
5、接受政府行政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执行政府部门对本物业的管理事项提出的指令和要求。
6、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不得违反业主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业主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