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年租约到期,租客决定不续租,要求退还押金5000元。房东以各种理由拒绝,称需清洁和维修热水器,只肯退还1500元押金。租客拒绝后,房东指控租客与上一位租客串通欺骗。双方无法达成一致,闹上法庭。
租客名叫贝某,去年5月到南宁找工作,租下金沙大道某小区的一套房,与房东谭某签订一份租赁合同,每月租金1650元,押金5000元。当日交押金时,谭某将上一位租客的押金条交给贝某保管,并承诺在租期届满后凭该押金条全额退还押金。租约到期后,贝某要求退还押金,但被谭某以房屋脏乱、物品损坏为由扣除部分押金,只肯退回1500元。两人无法协商,贝某将谭某告上法庭。
谭某辩称已退还押金并撕毁押金条,但贝某及代理人不认可。法院认为,房东在退还租金后应当收回押金条并保管。但在本案中,押金条原件却在贝某手中,谭某也无法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已退还押金。且谭某未能证明贝某存在非法取得上一租户的押金条的事实。最终,法院判决谭某返还押金5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法官提醒,签订租房合同时应保存书面凭证以证明自己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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