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低层住宅是指总楼层在1到3层的住宅,其特点是楼层数少、上下联系方便、平面布置紧凑、结构单一、平面组合灵活,既能适应较高标准的要求,也能适应标准较低的居住情况。根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的规定,住宅建筑根据层数划分为低层、多层、中高层和高层。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总高度超过24m者为高层。建筑物高度超过100m时,不论住宅或公共建筑均为超高层。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的规定,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多层、中高层、高层。住宅净密度的规定分解为住宅建筑净密度和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也是按多层、中高层、高层分别限制。
从成本角度考虑,层数越高,单位面积的建筑成本就越高,但层数越高也更有利于降低土地成本。因此在低地价地区,通常选用低建筑成本的多层来降低总成本;而在高地价地区,则通常选用高层来降低总成本。4到6层的多层与7到9层的中高层之间的差别在于7层以上必须装电梯,而4到6层的多层仅有极少数的高端楼盘配置了电梯。另外,多层阳台的栏杆高度不低于1.05米,中高层不低于1.10米。多层楼梯的宽度不低于1米,中高层楼梯宽度不低于1.1米。
7到9层的中高层与10到11层的高层之间的差别在于,7到9层的中高层适用的防火规范为《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而高层适用的则是《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规范GB50045-95》。在各个规范中,高度超过16米、32米、50米分别对应6层以上、11层以上、18层以上。现行国家标准中没有小高层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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