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筹购房是指开发商在楼盘正式销售前,利用优先选房、开盘价格优惠甚至抽奖送车位等方式吸引有购房意向的人预先向售楼方缴纳认筹金。购房者需要填写个人资料并缴纳认筹金,数额可能少则几千元,多则几万元。购房者一旦认筹成功,就会成为楼盘的VIP客户,享受优先选房和打折等优惠待遇。等到楼盘正式开盘时,认筹的购房者将在优先的顺序中选房,选中房屋后与开发商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如果购房者没有选中理想的房屋,开发商将如数退还其认筹金。实质上,认筹金是开发商在开盘前得到的资金,用于解决开发商的燃眉之急。
在没有签订任何条款的情况下,认筹因不具备法律效应,购房者在认筹过程中所交的诚意金和认筹金是可以退还的。但是,在认购和正式签订买卖合同时,购房者必须仔细核对合同条款,防止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必须谨慎观察,不得手痒乱签。
购房者需要仔细查看合同中是否约定了开发商在认筹协议上规定的条款,即若购房者将来由于个人原因不再购房,认筹金将不会退还。还需要注意是否认同将认筹金直接转为定金(按照法律规定,若买家不履行合同,无权返还定金;如果开发商不履行合同,应双倍返还定金),因为如果双方有协议约定为定金,则必须按照合同所约定执行,无法退款。
不应贸然将认筹金转为定金,因为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与认筹金有所不同。购房者应仔细核对商品房认购书中的定金条款,了解其保护和救济作用。但是,当双方对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不能协商一致时,无法认定任何一方存在违约行为。在这种情况下,认购书中的定金条款就不适用了。
如果因购房者的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则应按照法律规定处理,即买受人因自己的原因放弃购买此房屋,不来签订买卖合同,或者出卖人违约,不卖此房屋,那么不履行约定的义务一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购房者在签订认购书、意向书时应该注意区分定金和认筹金等的差别。签订后,应按照协议书来执行,但需要特别留意合同中的条款。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