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购房者在选择心仪的房屋后,开发商会要求签署《认购书》,其中约定房屋的房号、总价、单价、支付方式等细节,并规定在签署认购书后的几天内签署正式购房合同。与此同时,购房者也需缴纳一笔钱,常常称之为定金、认购金或诚意金等。这笔钱到底算是什么性质的呢?如果购房者在签署认购书后不想购买,这笔钱是否应该退回呢?
首先需要澄清的是,认购金和定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从法律角度看,它们并不完全相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签署认购书和缴纳认购金并不是法律规定的必要程序,而是房地产交易领域一种惯例。通常情况下,在购房者与开发商就房屋买卖意向初步达成协议后,准备进一步商议前签署的一份临时认购协议。协议约定所选房屋的编号、面积、单价和总价,并设定一个期限,要求购房者在此期限内与卖方签订正式合同。购房者缴纳认购金即可取得优先购买权,而在此期限内,卖方不得将该房屋售于他人。如果购房者决定不购买,卖方应将认购金退回;但如果购房者超过规定期限后才决定不购买,认购金就算是对卖方保留房号期间损失的赔偿,不会返还给购房者。
定金和认购金不同,定金是合同履行的担保。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担保法》规定,签订合同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支付定金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如果购房者缴纳定金后改变主意不想购买,开发商有权因购房者违约而不退还定金;如果开发商将房屋卖给他人,则应向购房者双倍返还定金。此外,如果购房者在认购书规定的期限内去与开发商签订合同,但是双方因购房合同或补充协议个别条款存在争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导致购房者无法购买该认购房屋的,开发商应该退还定金。
因此,需要记住的是,如果认购书中标明的是订金,购房者是可以要回这笔钱的;如果标明的是定金,而购房者没有在认购书规定的期限内进一步商议,那么从理论上来说,要退回定金就比较困难了。
在签署认购书后,购房者后悔的情况相当普遍,这常常会引发纠纷,而解决起来十分复杂。因此,为了避免丧失认购金或定金,购房者在签署认购书之前不要急于交钱,而是要好好考虑清楚。一旦决定缴纳认购金或定金,最好在认购书中明确约定,如果购房者决定不购买该房屋,开发商应当将定金或认购金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