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5日,司法部发布了一则通知,废止了1991年颁布的加强房产登记中必须进行强制公证的规定。这意味着,在继承和赠与房产的登记事项中,不再需要进行公证了。
在以往的程序中,如果想要完成房产继承,必须持有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和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进行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同时,还规定遗嘱人在处分房产时需要进行公证,接受赠与房产的受赠人则需进行赠与公证书和接受赠与公证书的办理,或者共同进行赠与合同公证书的办理。
现在,办理房产继承有两种方法可供选择:
方法一,针对遗嘱继承或遗赠情况:
当事人可以提供被继承人死亡证明、遗嘱、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后,申请房屋过户登记。
方法二,法定继承:
1、协商继承:
如果全体继承人能够协商一致达成不动产分配协议,可以提交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以及其他必要的材料,申请房屋过户登记。
2、公证继承(自愿选择):
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可以选择申请继承公证,凭继承权公证书进行房屋过户登记。
3、诉讼继承:
如果全体继承人无法协商一致或无法取得继承权公证,则需要到法院提起继承纠纷的诉讼。待法院判决或调解后,持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房屋过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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