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商品房首付款?

如何确定商品房首付款?

为了加强商品住宅价格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住房制度改革,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商品住宅质量,加快房地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制定了本暂行办法。

本暂行办法中所称的商品住宅是指具有经营资格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开发经营的住宅,商品住宅经营单位和商品住宅行政管理部门均应遵守本暂行办法。

商品住宅价格应以合理成本为基础,有适当利润,结合供求状况和国家政策要求制定,并根据楼层、朝向和所处地段等因素,实行差别价格。商品住宅价格构成包括成本、利润、税金和地段差价。其中成本包括征地费及拆迁安置补偿费、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住宅建筑、安装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和住宅小区级非营业性配套公共建筑的建设费、管理费和贷款利息。利润按照本暂行办法第五条成本1-4项之和为基数核定,利润率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税金按照国家税法规定缴纳。地段差价的征收办法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地段差价收入存入建设银行。

非住宅小区级的公共建筑的建设费用和住宅小区内的营业性用房和设施的建设费用不计入商品住宅价格。根据楼层、朝向确定的商品住宅差价,其代数和应趋近于零。

物价部门对商品住宅价格实行分级管理。价格分级管理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商品住宅开发经营单位应在前期工程结束时,按商品住宅的预算成本、利润、利息、税金等申报价格,报物价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银行审核,由物价部门批准。商品住宅经营单位必须按照经批准的价格销售商品住宅。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严禁向商品住宅摊派、收费。

商品住宅开发经营企业要遵守国家物价法规和政策,严格执行批准的商品住宅价格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颁发的《国营城市综合开发企业成本管理暂行办法》。

违反本暂行办法的行为包括不执行规定的计价原则、越权定价和擅自提价、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商品住宅定价成本、擅自向商品住宅摊派、收费、违反规定的成本项目和开支范围、随意摊提成本费用等。对有此类行为的单位,由物价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及有关规章予以处罚。

对外国人、侨胞和港、澳、台同胞出售商品住宅的价格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和财政部、建行总行备案。本暂行办法由国家物价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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