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济适用房是我国保障性住房建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近年来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然而,由于历史原因,经济适用房的普及面较为局限,各省市对于经济适用房的交易、购买、转让等细则不尽相同,给申请人带来了困惑。对于国家为低收入人群提供的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房交易是否可以享受比普通商品房交易更低的税收政策呢?
早前,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和住房租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根据这份通知,《建筑法》规定的本地区建筑工程开工前,开发商或单位可以在商品房项目中配建一定比例的经济适用房或在经济适用房项目中配建一定比例的廉租住房。如果能够提供相关材料,开发商可以按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如果能够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开发商也可以按比例免征应缴纳的印花税。如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则免征土地增值税。
针对个人,该通知规定购买经济适用房可以按法定税率的一半征收契税。取得廉租住房的货币补贴,个人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如果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且捐赠额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综上所述,经济适用房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具体细则因地区而异。对于符合条件的购房者、开发商以及捐赠者,这些政策无疑是一个良好的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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