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承租了一套单位的公房,由他的小女儿王芳单独出资购买。因为只有承租人可以购买,所以该公房一直登记在王先生的名下。王先生曾确定了这套房子属于王芳继承,但在过户时遇到了阻碍。王先生过世后,王芳想办理正式过户,但其他兄弟姐妹提出异议,争夺这套房子的归属。
王芳的律师认为,王芳与王先生之间形成了借名买房的法律关系。虽然房屋一直登记在王先生名下,但实际上王芳购买并占有、使用并支配这套房子。在2004年,王先生立下了公证遗嘱表明这套房子由王芳继承。
在本案中,因为存在借名买房的合同关系,不应按照继承来处理该房产。法院判决,其他三个兄弟姐妹应履行合同义务,将房屋过户给王芳。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想认定借名买房,通常需要有书面协议或者类似于王先生写下的说明证明双方确有借名买房的事实存在。否则,即使子女长期占有、使用父母的房子,想要认定借名买房也比较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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