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购房之前,开发商通常会要求买房人签署认购书并交付一定数量的定金,而许多买房人会草率地签署认购书,因为他们认为认购书并不是合同。实际上,这种行为常常导致购房者处于被动的局面。那么,认购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购房者是否需要签署认购书?
目前,法律和地方性法规中并没有关于认购书的法律概念,也没有强制规定购房前必须签署认购书。因此,如果可能,购房者最好直接签署购房合同而不是认购书。这样可以避免因认购书中的约定,特别是定金问题,在与开发商的合同条款谈判中陷入被动。
认购书是一种具有意向书性质的法律文件,包括出卖人、买受人和代理人等相关各方的主要情况,认购物业(楼盘)的情况,房屋的价款,付款方式和认购条款等内容。通常情况下,认购书还需要双方签字盖章。具备上述内容和形式后,认购书就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和法律效力。但前提是认购书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规定,而购房者购买的物业(楼盘)必须取得五证齐全的合法手续。
如果违约,违约方应该承担什么责任?通常情况下,开发商认购书中会规定买房人在一定时间内不签署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开发商有权没收买房人交纳的定金。根据双方的约定,如果买方未按认购书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签约,则买方属于违约,定金不予返还。如果卖方未能在认购书规定的期限内将认购物业转售给其他人,导致未能正式签署合同,则卖方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如果一方在正式签约时修改了认购书中确认的条件,如价格、房号、面积等,则视为违约。如果是买方违约,则定金不予返还;如果是卖方违约,则应双倍返还定金。
在签署合同时,双方可能会就某些条款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导致无法签署合同。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开发商可能会以购房者拒绝签署合同为由,拒绝返还定金。根据相关法规,如果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因此,如果双方并非拒绝订立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而是由于某些具体条款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而未能签约,卖方应当将全部定金返还给买方,而不应以此为由没收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