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如果房屋出租人打算出售出租房屋,必须在三个月前通知承租人,并在同等条件下赋予其优先购买权。如果出租人违反此规定进行买卖,承租人有权要求法院宣布该买卖行为无效。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了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当当事人签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时,必须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合同签订后的30天内,当事人应持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文件到相应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如违反本办法规定,则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有权对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伪造、涂改《房屋租赁证》的,将注销其证书并可处罚款;未按期申报、领取《房屋租赁证》的,将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可处罚款;未征得出租人同意和未办理登记备案,擅自转租房屋的,该租赁行为将被视为无效,并没收其非法所得,同时可依法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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