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通知,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进行管理。保护耕地,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性问题。将土地出让收支纳入地方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有助于加强土地调控,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的规定,国务院决定:
一、明确土地出让收入范围,加强收入征收管理。土地出让收入包括政府以出让等方式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如受让人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也算土地出让收入。土地使用者依法向市、县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征收。
二、督促土地使用者严格履行土地出让合同,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国库。已实施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地方,土地出让收入纳入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范围。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甚至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
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对违规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收回土地使用证,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地方国库负责办理土地出让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和拨付等各项业务,确保土地出让收支数据准确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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