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一篇科普小文提醒父母为子女购房或新人购房置业时要注意房产证上的名字问题,因为房产证上的名字并不代表实际产权归属。在我的执业经验中,常常有因房产证上的名字问题引发的房产纠纷。根据法律,房产证上的名字需要特别注意。
一个烦心的事例是,一对老夫妇为儿子购买了鼓楼区的房屋,因为儿子暂时没有购房资格,于是房产证上登记在有购房资格的准儿媳名下。他们共交了20多万元首付款,并以准儿媳名义贷款还清了余款。但是,当儿子和准儿媳最终分手后,老夫妇将准儿媳告上法庭,要求判决房屋归为老夫妇所有。但是,准儿媳声称该房屋是她和儿子在恋爱期间受赠的,房产证上也是登记在她的名下,所以她应该拥有该房屋的产权。经过法庭审理,因为双方没有对房屋归属作出书面约定,且没有证据证明房屋是老夫妇赠与准儿媳的,法院最终依据公平原则,结合房屋当前市场价值和增值情况,判决该房屋为老夫妇与准儿媳共有,老夫妇需向准儿媳支付10万元的补偿款。
在购房时,需要注意房产证上的名字问题。例如,如果一方在婚前购买了房屋,在婚前或婚后加上配偶的名字,则视为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行为,这个房产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如果一方父母在儿女婚前出资购买房屋,并将其登记在子女名下,则该房屋视为父母对子女的赠与,归子女所有。如果子女婚后又加上了配偶的名字,则这个房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双方各享有50%的份额。如果父母全额出资购买房屋,登记在子女名下,则按婚姻法规定,该房屋为子女的个人财产。如果父母只支付首付款,夫妻共同还贷,则该房屋应为夫妻共有财产。如果父母出资,但房产登记在另一方名下,则除非有特别约定,例如出资父母明确表示向子女的配偶赠与,否则应视为向夫妻双方的赠与,该房屋为夫妻共有财产。如果夫妻婚后共同出资购买房屋,无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名字,均为双方共有财产。
而如果房产证上有第三人名字怎么办呢?例如,除夫妻双方名字外,还有子女名字或一方父母名字。一般情况下,法院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不予审理房屋部分的财产分割,或者中止审理,要求当事人另行提起析产之诉,决定夫妻共有部分房屋的分割依据析产判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