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公积金规定收入少可否使用?

青岛公积金规定收入少可否使用?

Q:购房时,使用公积金组合贷款后,如果账户中还有余额,能否一次性取出?

A:如果材料齐全,购房时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购房方式提取时需提供购房合同或房屋产权证原件以及全额购房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原件。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若您是产权配偶,还需提供配偶关系证明材料。年内最多允许申请提取两次住房公积金。

如果您要办理商业银行的个人住房贷款,需提供借款合同原件、银行还款凭证原件以及身份证复印件,且支取额度不应超过年度实际已偿还的贷款本息总额。借款人及其配偶在还款期间有年度未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则在本年提取时可累加提取以前年度可提取但未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不含提前还款金额)。年内最多允许申请提取两次住房公积金。

Q:青岛地区户口,在北京工作并缴纳公积金,能否在青岛贷款购房?

A:具有青岛市户籍,在其他城市工作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购买我市国有土地上可以办理产权的自住住房时,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证明材料,向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

申请人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需要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条件和住房公积金申贷缴存标准,并且申请人及其配偶在其他城市缴存地均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

具体办理流程,请登录青岛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查看。

Q:青岛市公积金贷款的年限和收入比例是多少?如果收入很低,是否难以办理贷款?

A: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申请贷款之日距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男65岁,女60岁)为贷款额度计算年限,最长不超过30年。申请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时需提供收入证明,月还款额不应超过工资收入证明的60%。单纯住房公积金贷款,如借款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缴交基数能够达到选定期限月还款额的偿付能力(月还款额不高于缴交基数的60%),则无需提供收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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