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二手房买卖中,常常会发生共有房产交易所引发的纠纷,这些矛盾常常导致买卖双方的严重损失。因此,作为卖家,了解单方出售夫妻共有房产的后果非常必要。
夫妻一方是否可以擅自出售共有房产?
根据司法鉴定,一般有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认定无效。这是为了维护其他共有人的利益,认定单方处分行为无效。法律根据主要是《民法通则》:共有财产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的行为无效以及《城市房地产法》中: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等。
第二种情况是认定有效。如果第三人是善意有偿获得房屋,并且办理过户手续的,应当依照善意取得的原理确认该买卖关系成立。这是为了保护第三人利益,维护交易稳定。
在司法判决中,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单方擅自转卖房屋是否无效,主要根据《物权法》排名前列百零六条的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上述规定主要判断购房者是否主观有恶意以及该房产价格是否符合市场行情。如果购房者明知房产共有人为夫妻两人,为帮助单方进行财产转移,以便其独吞出售房产的款项而进行的交易即为主观恶意;而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房产往往很难体现购房者主观无恶意。同时,如果买卖双方已经办理完毕过户手续,法院一般会倾向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为避免纠纷,原业主应该怎么配合购房者进行房源核验?
首先,卖家需要提供真实有效的结婚证、身份证信息以及房产产权信息。对于夫妻共有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情况,要进行说明。
其次,在房产交易过程中,卖家夫妻必须到场共同签署有关买卖合同或者授权文件。
最后,如果卖家夫妻中的一方无法到场签字,可出示委托书,让另一方代其进行交易。
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状态下进行共有房产交易,一定要双方商议共同决定,不能为了一己私利或一时方便擅自出售共有房产,否则很容易产生法律纠纷,让简单的交易变得复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