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屋买卖合同有一些特殊情形,不仅仅是有效或无效两种情况。对于这些特殊情形,应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而不能一概而论。
一、未采用书面形式的买卖合同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房屋买卖合同应该采用书面形式。但是,如果买卖双方实际履行了主要义务,且没有其他违法行为,即使未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认为买卖关系有效。
二、卖方转让没有所有权证书的房产
虽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产不能转让,但是《合同法》并没有特别要求房屋必须有相关证照。只要房屋合法且有权处分,且买卖双方明知房屋权属证书尚未领取的状况,且可以在条件或期限成就时办理过户手续,产权亦无其他争议或购买的房屋已交付入住,一般应认定为有效。
三、房屋共有人擅自转让房产
对于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情况,原则上应该认定无效。但如果买方受让房屋时出于善意,并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并进行了登记,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四、未办理过户手续而引起一方反悔
对于房屋买卖合同是否进行登记并不是生效条件。只要双方签订的不动产转移合同依法有效,双方就应按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因合同一方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责令其继续履行,办理过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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