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为上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方为上海市区房屋土地管理局,法定代表人为甲方,受让方为法定代表人,即乙方。双方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本合同根据府土用(200 )号文订立。
根据本合同,出让的土地使用权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国家和政府对其有法律规定的权力和权益。但地下矿产、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等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甲方将上海市地块土地使用权出让给乙方,总面积为平方米。使用用途和出让年限根据本合同约定。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定额为人民币元。外国投资者应按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将外汇兑换成人民币付款。乙方在土地使用期限内应每年缴纳每平方米壹元人民币的土地使用金。
乙方需要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的15天内向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支付定金人民币元。若该地块以招标、拍卖或挂牌等方式出让且事先缴纳过保证金,则定金相应转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定金,定金余额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的15天内付清;出让金余额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的60天内付清。乙方需按时足额支付出让金,若需延期缴纳应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得到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同意,否则需按日支付滞纳金。
以上为本合同主要内容,双方需遵守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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